涉於索償訴訟中抽成 公證行負責人脫分享訴訟成果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22 12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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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方國昌(左)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52歲公證行負責人涉於2013年至2014年,為1名車輛遭小巴撞上的司機追討賠償,指「不成功、不收費」,其後為對方追討8.5萬元賠償後,再抽取其1.2萬元作報酬。公證行負責人早前否認1項分享訴訟成果罪受審,今(22日)於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法官指,被告沒有唆使申索人誇大賠償金額,亦沒有抑制證據或唆使證人,被告沒有影響到法庭程序的公正性,控方未能滿足所有控罪元素。

涉案被告方國昌(52歲),案發時為中正公證行董事及負責人,被控1項分享訴訟成果罪。

控罪指,被告於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6月30日,促使及支持原告人是何耀榮的人身傷害民事申索,而何耀榮的代理人何世文同意若訴訟成功,被告會從追討所得損害賠償中抽取15%作為其得益,即港幣12,797元。

法官今裁判決時,提及何世文供稱,案發時車輛被小巴撞上,車主為其父何耀榮,何世文稱因不了解索償事宜,故向車行職員查詢公證行,而被告為中正公證行及安盛顧問有限公司的負責人,被告指提供一條龍服務,「不成功、不收費」,何又供稱他擔心律師費用昂貴,而如果安盛處理未如理想,他會考慮其他途徑。

法官指,何世文及何耀榮及後簽署共3份合約,其中1份列明追討成功後,何耀榮須支付賠償額的15%作服務費,及後賴文俊律師行向小巴的保險公司發信索償,最終小巴保險公司提出8.5萬元賠償,而何世文接受該賠償額,並將其中1.2萬支付給安盛。

法官續指,分享訴訟成果罪包含多項控罪元素,而被告委任賴文俊律師行為何耀榮追討賠償,屬於在互不相干下干預訴訟,已滿足了第1項控罪元素,雖然辯方爭議有可能是何耀榮自行委任賴文俊律師行,但法官指若非律師行是由被告委任,律師行不可能向盛披露有關賠償額。

惟法官指,何世文因認為律師費貴,故沒有自行聘請律師,而根據呈堂證據,何世文當時不符合申請法援的條件,何世文亦有能力支付私人律師費,因此被告的介入並不影響何世文及何耀榮獲取公義的渠道。

法官續指,被告在案中沒有誇大賠償金額,甚至根據車行估計,和解的賠償額要比估算賠償額低近一半,被告亦不涉及抑制訴訟證據或唆使證人等行為,亦從未教唆何世文以人身傷害等理由誇大賠償額,被告的介入沒有影響到法庭程序的公正性。

基於控方未能滿足到所有控罪元素,法官最終裁定被告分享訴訟成果罪名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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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